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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七条精髓(上)

赵虎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知识点、难点众多,在这篇文章中,本文作者试图提炼出一些高发的、突出的问题或者知识点,试图通过提炼出的这几条“精髓”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大部分问题。本文一共找到了七点,这七点没有逻辑关系,也没有主从关系,是我对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总结和认识,希望这种提炼能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每一种知识产权都是有时间限制的


我们可以罗列出《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期的规定。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知识产权的产生时间较短。在知识产权并未产生的年代,也并没有影响到人类的发展。


那么为什么出现知识产权呢?知识产权法的出现是有特定目的的,简单地来说,就是“给智慧之火浇上利益之薪”。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最终希望这些人类的智慧,文化作品、技术方案、发明创造回到社会之中,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所以每一项知识产权都时间限制的,不是没有期限的。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当然,可以续展)。著作权方面,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五十年。外国的作品,一般受到国民待遇保护,其本国对于权利的保护时间低于我国的规定的除外。

 

专利保护的是书面技术方案


这里要强调的是,专利保护的是写在纸上的技术、技术方案,绝不是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实际做出的这个技术方案。它保护的是写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画在图纸上的技术方案。


举一个曾经做过的案子作为案例(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的需要,我们略去了部分细节信息)。


XXX专利是汽车制造领域的一个发明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上明确写明了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大家现在看这个权利要求会觉得很简单,但是这个技术方案在汽车制造领域就非常不简单了,这是一个变革。这个专利是一个方法专利,就好比某个产品以前按照1、2、3的顺序去制作,现在采用1、3、2这样的顺序也能进行制作,这就非常不一样了。因为前一个顺序技术方案适用的是老的技术手段,没有电脑控制的一次成型的机床,无法做到后一个顺序。现在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脑、人工智能开始出现,无人设备被广泛使用,制作产品的顺序利用这些条件发生变化,大大提高了效率和质量,降低了成本,这就是一个变革。


但是当时我们仔细看这个专利,发现这个专利是有问题的,通过跟技术人员沟通,原来真正的技术方案并不是专利要求书中所述内容。比如说,权利要求一中写的是“均加工孔”,而真正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同时加工多个孔”。就这样几个字的差别,在技术特征的理解上差别是非常大的。如果采用后一种表述方式,所有的汽车公司制造汽车都要向这个专利权人交费。因为几字之差,其富有变革性的技术方案无法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法律保护的是书面的技术方案,无论实际上的技术多么优秀,如果该技术没有形成书面的文字,没有写进权利要求书,或者写的时候专利撰写人员没有真正理解该技术,写的技术方案与真正的专利不一样,那么真正的专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所说的“法律只保护落到纸面上的技术方案”。

 

技术人员是写不了专利的


技术人员非常专业,可以研发出革命性的技术方案,推动企业发展甚至社会进步。但是术业有专攻,技术人员可以研发出技术方案,但是写不好专利。曾经做过很多的案子,发现凡是专利是由技术人员书写的,大部分都十分容易出现问题。因为专利除了具有技术属性,还具有法律属性,而且法律属性是专利的实质属性。在专利撰写材料中,是有一定要求的,比如怎么书写、如何扩大保护范围,专利法对三性是如何要求的等等。如果达不到《专利法》的要求,在知识产权局审核时是难以通过的。即使通过了,也往往存在很大的漏洞。


技术人员虽然对自己的专利十分了解,有些技术人员在文字表达能力上也十分专业,去书写专利,也是会出现问题的。比如说,在专利步骤中,突然出现一些没有得到行业认可的“专业名词”,甚至在百度上都没有准确的定义。专利的保护要求确切的范围。在用词没有准确的定义的情况下,在用这些词的时候,是很难进行保护的。

另外,专利的技术方案对逻辑性的要求非常强,前面提到的技术特征,下面再提到的时候怎么写,前面没有提到的技术特征,下面突然出现了怎么办?这些问题都非常关键。


技术人员撰写的专利,涉及到纠纷时最大的问题就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因为是技术人员写的,其本身很清楚自己的专利,但是一旦走到法院,我们要研究的是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书面内容,如果出现上面的问题,则看的法官、律师对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理解。

 

职务作品:约定是大于法定的


职务作品纠纷是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职务作品的做出人就技术方案或其他作品与单位之间没有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虽然大部分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要想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就需要知识产权有关权属的合同,不然的话后果很严重,有关权利归属以及专利奖励都会存在很大的问题,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和风险。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专利法》、《著作权法》它们的归属原则是不一样的,尤其是《著作权法》上的很多归属原则,大家不是很了解。


有一个一定要强调的法律规定,这一条很隐蔽,但是对于科技集中类企业确实非常重要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面这条规定是有关专利“一奖二酬”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专利发明人不但要拿工资,还要拿奖励和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公司制度没有规定,那么就根据法律规定给专利发明人发奖励和报酬,这条就是对于没有约定的职务作品的报酬进行了规定。就该规定而言,无论对哪个企业都不是可以忽略的。

 

作者简介

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建北京西城区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北京西城区建材支部副主委、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业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传媒娱乐、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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